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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10087331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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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設立「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設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
    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二、本要點置委員七至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
    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
    遴聘(派)學者、專家、有關機關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
    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促進醫療照護事業發展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之審議事項。
    (三)有關改善長期照護醫療服務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審議事項。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支出之審議事項。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 委託相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