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設立「醫療照護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依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設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
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二、本要點置委員七至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
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縣長
遴聘(派)學者、專家、有關機關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
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促進醫療照護事業發展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之審議事項。
(三)有關改善長期照護醫療服務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審議事項。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支出之審議事項。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 委託相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