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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青年政策委員會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10066414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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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廣納青年獨特意見,做為本府制定及推動青年政策參考,特成立「金門縣青年政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政策」,係指青年對於本府縣政發展提供建言、現行施政針砭、青年相關議題探討,經本會委員議決後,交由本府權責單位納入施政藍圖或改進施政不足之處。
三、本會成立宗旨:
(一)提供縣政推行建言。
(二)檢視本府各局室現行青年政策,如有不足之處,提出因應及改善之道。
(三)研提可行之青年相關政策,轉由本府權責單位執行落實。
(四)其他青年相關事務之諮詢、協助。
四、本府民政局為本會秘書單位,應編列年度預算以利本會運作,並負責籌設本會。
五、本會委員除縣長為委員兼主席,副縣長為委員兼副主席外,餘由縣長指派本府局室主管及函請本縣人民團體、大學學生會推薦之青年組成。
主席如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席代理主持。
六、本會委員之遴聘,由縣長親自敦聘,並親送委員聘書,必要時得視需要增聘, 任期至縣長屆滿為止。
七、本會每半年應集會一次,會議紀錄由秘書單位彙報縣長後,函送本府各局室就權責部份擬辦回應,於下次集會時提報。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惟委員出席會議,得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秘書單位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會委員如有下列情事,秘書單位於簽奉縣長核定後,應予解任或得另聘委員,不受本要點有關任期規定限制:
(一)因故請辭委員者。
(二)因刑事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
(三)局室主管因人事異動,職務有所變動者。
(四)其他有損本會名譽之言行。
本要點如有不足之處,秘書單位得適時增修並呈報縣長核定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