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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30085927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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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金門縣政(以下簡稱本府)為紓解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心障礙者,搭乘一般交通運輸工具之困難,維護其行的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對象資格及優先順序:

(一)服務對象:
 1.領有金門縣身心障礙證明且實際居住金門縣者為優先。
 2.非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服務優先順序,以身心障礙證明為認定基礎:
 1.第一順位(A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搭乘輪椅者,用途為就醫。
 2.第二順位(B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用途為就醫。
 3.第三順位(C級):非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經相關團體邀請至金門縣進行公益性活動或參加身心障礙相關競賽等確有需要,及特殊情況經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搭乘者。

(三)預約優先以順位排序,同順位者,以預約時間先後排序。

三、服務時間:

(一)週一至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下午六時至九時,其他時間視預約狀況,排定服務時間。

()服務路線係採彈性規劃,即俟預約情形排定服務行程,使用本項服務者,於預約後務必準時至指定地點搭乘,申請人若未規定無故辦理服務變更、取消造成其他民眾乘車權益之損失,則依本要點第八點「搭乘違規扣點方式」辦理。

四、服務範圍:

()以金門縣轄內五鄉鎮(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及烈嶼鄉)為服務範圍。

()服務範圍採彈性服務路線,需要使用者先行電話預約,再行安排時間繞行預約服務中心指定地點接送。

()烏坵鄉:因無配置復康巴士,尚無提供服務。

五、服務費用:

    其收費非屬營利收益,為服務車輛之維護、人力等必要費用之補貼。

()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服務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非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者(含外勞、外籍人士),依本縣衛生局委託交通接送服務每人每次費用收費,每趟次新臺幣一百元。

()領有外縣市身心障礙證明者,經相關團體邀請至金門縣進行公益性活動或特殊情況經本府業務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搭乘者,服務費用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六、服務方式:

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並將服務對象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優先使用順序安排服務。

(一)預約訂車方式:

      1.電洽專線預約為主,或得親至服務受託單位洽詢辦理;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得以傳真辦理預約。
      2.網路預約於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網站填寫預約表單。
      3.首次訂車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親送或傳真至服務受託單位提出申請,完成建檔後,申請人於次日起始得預約訂車: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預約期限:

      搭乘者需於用車前三日起至前一日中午十二時止完成預約申請。

(三)預約訂車流程:

  1.確認搭乘者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等需要之基本資料。
  2.確認預訂乘車日期。
  3.確認預訂出發地點、抵達地點。
  4.確認有無必要陪伴者、確認是否有輪椅及輪椅型態(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原則)。
  5.確認並複誦上述內容。
  6.完成訂車。

(四)注意事項:

      1.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後須向服務中心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請。
      2.共乘服務:為合理有效配置共享之公共資源,本服務以共乘服務為排訂原則。

七、乘車等候:

  ()申請人應準時於預訂之乘車時間至乘車地點等候。

  ()派遣車輛抵達申請人預訂之乘車地點,申請人仍未抵達乘車地點,則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三目辦理扣點二點,並視同放棄當日服務。

 

八、搭乘違規扣點方式:

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服務品質,申請人未依規定無故辦理服務變更、取消造成其他民眾乘車權益之損失,採扣點方式辦理。若違反本乘客服務規定遭扣點達停止服務時,將由服務受託單位郵寄「扣點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疑義,可逕向服務受託單位提出書面申復。但申請人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取消趟次並提出資料證明者,則不予扣點。

 ()扣點方式:

1.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累計五次,扣點一點。

2.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一點。

3.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則視同爽約處理,扣點二點。

 ()懲處方式:

1.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五點者,停止服務一個月。

2.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十點者,停止服務二個月。

3.因累計違規扣點數達十五點者,停止服務三個月。

4.累計違規點數自每次違規計點日起算半年後,得重新計算點數。

九、其他服務(申訴及考核):

 ()服務受託單位應設置申訴管道,提供乘客表達建議、表揚或訴意見,逐案書面記錄、檢討,並送本府核備。

 ()為提升服務效率及服務品質,應辦理督導及考核。

十、保險:

凡搭乘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服務受託單位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投保,每一人之受傷醫療費用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死亡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一意外事故每一個人死亡或致障保險金額給付最高上限新臺幣五百萬元,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致障等級給付保險金。(依當時法令規定加保金額辦理)

十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於國家發生重大災害時,將優先配合政府救災政策,提供人車協助災區之身心障礙縣民疏運至安全地區或緊急送醫。(依重大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