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學前及中小學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發展, 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設置金門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設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由主任委員依上述人員遴聘或調派兼任之。
本會成員,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三、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續)聘之。中途機關代表委員因職務調動等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聘補之。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處)主辦特教業務之課(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承辦人員及金門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人員兼任之。
五、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縣特殊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二)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
(三)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與支持服務。
六、 本會每年度召開二次會議,檢討當年度計畫之執行與審議次年度計畫。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縣主管機關所屬之委員於開會期間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