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為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及建議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建立使公務人員均能參與機關決策與管理之制度,以凝聚決策共識,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機關決策之執行。
(二)鼓勵公務人員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關業務創新主動提出改進措施,以提升機關之服務效能。
(三)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施政計畫及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以提升機關生產力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工作生活品質或產品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七)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八)其他。
四、各機關之參與及建議制度,由各機關視實際狀況,選擇下列適當方式,按權責核定建立實施,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參與部分:
1.舉辦業務會報:
以機關或單位為單元,分別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員,定期舉辦業務會報,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機關或本單位施政及業務之方針、計畫及理念,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務辦理情形,交換工作心得,及需與其他單位協調配合之處,使各公務員均能參與機關之決策與管理,暢通溝通管道。
2.辦理基層人員溝通座談會:
由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定期主持溝通座談會,與會人員為機關內各基層公務人員,每一年度至少舉辦二次,會議內容包含對主辦業務、組織氣候及各項制度等應興應革事項,建議者得提出具體之革新改進建議書與紀錄,陳情機關首長核閱,建議書另送請建議評審小組評審敘獎。
3.推行目標管理:
由各業務主辦人員就主辦業務擬訂年度計畫目標初稿,經彙整後與單位主管充分研商,共同擬訂單位之年度計畫目標初稿,各單位所擬初稿經彙整後,再由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充分研商,共同擬訂機關之年度計畫目標。個人及單位年終成績考核則依據目標達成程度予以評定。
(二)建議部分﹕
1.設置意見箱(得與行政革新信箱合併):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均得對應興應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投入意見箱,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須具名。該意見箱之鑰匙由專人保管,定期開箱處理。
2.革新提案:
各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具名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施提案,提案內容亦須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性。
五、成立建議評審小組(另訂),定期評審經由「參與及建議制度」提出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
建議案受理後,應先移請相關主管單位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如牽涉重大政策或行政業務革新者,得另請學者專家評估,並於二個月內將建議案及簽註意見,併付建議評審小組評審。
評審結果陳請機關首長核定後,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如附表二)通知原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六、 經各機關採行確具具體革新之建議案,本府得參照行政院區分類組,依下列進行初審:
甲、 就本府及所屬機關提報之建議或創新案辦理初審評選,經
評選確屬具體可行者,得核予行政獎勵,最高執行單位
及提案人員核予記大功乙次,並得公開表揚;案經提送
行政院複審入選或獲獎者,則以此兩項擇一獎勵。
乙、 本府得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案附表三格式填載具體
措施及成效,將初審優良之建議案提送行政院(人事行
政總處)參加複審。
丙、 本府提送之複審件數,由本府視提案情形及人事行政總
處訂定之件數決定之
丁、提案獎:創意案件經評審委員決議評定確屬具體可行者,
核予行政獎勵
七、建議案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敘獎:
(一)經本機關他人建議業經採行。
(二)相同內容之建議,已經本機關他人提出而受理在案。
(三)經本機關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
(四)現行法令已有規定。
(五)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
(七)曾獲頒其他獎項。
(八)機關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九)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八、各機關得依據本要點自訂實施要點,各機關不得因建議者對機關措施批評,而予以懲處。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