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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美術品蒐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教字第0920029638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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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典藏,建立特色,以供展覽研究及促進美術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蒐購以民國以來國內著名美術家,具創意及歷史性、代表性之優秀美術真蹟作品為主。

三、本要點所稱美術品係指雕塑、油畫、國畫、書法、水彩、版畫、攝影、設計、工藝及其他各類創作作品。

四、本要點所蒐購美術品如次:

(一)本局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二)各畫廊及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三)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術家作品。

(四)本縣具潛力之新秀與知名美術家之優秀作品。

(五)其他具有典藏價值之藝術品。

五、本要點擬蒐購之美術品,由本局先請美術品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購藏。

六、蒐購美術品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七、美術品經蒐購後,應辦理登記及保險,並列入財產管理。

八、本要點如有不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之。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