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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蒐集地方文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教字第0920029638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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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72)文字第一四0八七號函頒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

貳、目的:

一、保存先民遺物,俾能引發民眾尋根探源,思古之幽情,增進其愛鄉愛國情操。

二、充實本局地方文物之內容及特色,藉以引導民眾熱愛鄉土文物,弘揚中華文化。

參、文物類別:

一、石器:石製文物:如石臼、石磨、石雕、石碑、石秤錘、石屏風及石飾物。

二、玉器:玉、珊瑚、文石等所製文物,如墜子、耳環、項鍊等飾物。

三、陶器:陶製文物,如陶缸、陶罐、陶瓶、陶盆、陶玩及罈、甕等陶製物品。

四、瓷器:瓷製文物,如瓷盤、瓷瓶、瓷皿、瓷罐及瓷玩等。

五、琺瑯:各類琺瑯製之文物,如瓶、盆、罐、皿等器物。

六、銅、銀器:銅、銀器所製文物,如盒、皿、瓶、罐等器物。

七、竹器:如竹籃、竹筐及竹雕等竹器所製器物。

八、漆器:各類漆製器物,如漆盒、漆盆等。

九、錢幣:各類錢幣,如貝殼幣、銅幣、銀幣、金幣及紙鈔等。

十、典籍文獻:經典書籍、文獻資料、碑帖及丈單田契等。

十一、服飾刺繡:如帽、衣、褲、鞋及刺繡物等。

十二、宗教文物:各類宗教器物,如法器、祭祀器物等。

十三、傢俱擺飾:各類房客廳、書房擺設之傢俱文物,如八仙桌、太師桌、床頭櫃、書桌、茶几等。

十四、勳章旗幟:各類勳章旗幟,如將軍旄旗、小法營旗、紀念勳章等。

十五、禮典樂器:各類禮儀器、樂器等。

十六、生活用具:凡日常生活所用器具,如洗衣盆、碗、筷等。

十七、漁具:凡屬漁作所用器具,如漁船、漁錨、舵、漁叉、漁槍、漁網、漁網墜及其他有關漁具等。

十八、農具:凡屬農作所用器物,如耕、犁、耙、鋤等農作器具。

十九、原住民文物:凡屬原住民使用之器物皆是。

二十、其他文物。

肆、實施要領:

一、宣導:運用傳播媒介,廣為宣傳地方文物之搜集,藉以鼓勵各界熱烈響應。

二、協辦單位:請各級學校、民間社團、機關團體及鄉、鎮公所等單位協助推展此活動,俾能順利達成。

三、蒐集方式:

(一)捐贈:由私人或公私機關團體無償捐贈本中心典藏。

(二)收購:由本局組成文物評鑑委員會,經確認具有珍藏價值者,議價收購之。

(三)寄展或仿製:私人持有珍貴稀有之文物,而不忍割愛者,得以寄展方式於本局公開展覽,或經持有人同意並出具同意書,由本局仿(複)製之。

(四)徵集:經報章雜誌披露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介紹或經專家鑑定具有蒐集價值者,由本局徵詢意願,再按捐贈或收購方式處理。

四、蒐集標準:

(一)由本局組織文物評鑑委員會,開會審查決定後辦理。

(二)收購之文物,以具有本縣地方特色為主,並兼及全國性文物為輔,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收購種類及數量。

(三)凡私人及各級機關經交之文物,登錄財產列入本局館藏。

(四)保存:本局蒐集之文物均須製作文物資料卡,以建檔保存。

伍、獎勵:

一、各界熱心捐贈文物經本局評鑑委員會鑑定後,認有陳列典藏價值者,由本局頒發榮譽狀、致贈紀念品或刊載本局出版之刊物,並不定期邀請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各界願意免費提供珍品寄展者,由本局致贈紀念品或刊載本局出版之刊物。

三、所有捐贈或寄展之文物,由本局製作精美卡片,註明捐贈(寄展)人名稱、日期,以資紀念並感謝。

四、各級公教人員或鄉、鎮、市、村、里、鄰長認真宣導,卓有績效者,由本局提報主管機關敘獎,並致贈紀念品或刊載本局出版之刊物。

陸、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