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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典藏美術品、文物評鑑委員會設置及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教字第0920029638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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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頒「文化工作手冊」內工作要領及「博物館的營運與管理參考手冊」之規定,設置金門縣文化局典藏美術品、文物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本局典藏美術品、文物之鑑定、收購及價格標準之認定、取得、保管、維修、減少等有關事項。

三、聘任之評鑑委員需為學者專家或藝文社團負責人、相關業務單位正式編製內且具經辦經驗之人員等。

四、評鑑範圍:

(一)特定文物(配合本縣特色,購置有關文物,另含本局典藏之各類珍貴動產)。

(二)民俗及地方文物。

(三)美術品。

五、本會之設置得依前項評鑑範圍之需要,分設若干組,每組委員三─七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由文化局局長聘任之。

六、本會評鑑會議由本局局長主持,委員表決時,須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

七、本局辦理公告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之美術品、文物蒐購,須依據政府採購法並經過本會委員表決同意,方得購置。

八、本會委員對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表決,應予迴避不得參與。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