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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營造業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10048609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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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規定,實施營造業抽查及查核其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情

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範圍為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營造業登記

     或承攬本縣建築工程之營造業。

三、 本府得於抽查時要求營造業檢具所承攬興建中工程之施工計畫

書、開工報告、工程查驗文件或申報勘驗文件以供查核,並得

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協助說明。

四、 營造業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組織性質、資本額、負責人姓名

或專任工程人員姓名等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

造業登記證書。

本府得於抽查時要求營造業出具相關文件以供查核是否符合前

項規定;違反者,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五、 本府執行抽查時,營造業應檢具公司負責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

(含逐案簽證之建築師或技師)之身分證影本、承攬工程手冊、

營造業登記證書、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及受聘同意書、最

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

、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勞健保投保資料及薪

資所得資料,以供抽查人員核對。

六、 抽查作業由本府派員不定期至營造業營業登記地址或所承攬工

程現場查核,營造業有下列情形,列為優先抽查:

(一) 經各機關、團體及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有違法情事

       者。

(二)前次未配合抽查及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

      簽證之建築師或技師)相關文件。

(三)至本府辦理營造業各項變更登記業務,有違反本法規定

      者。

七、 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抽查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八、 營造業經抽查後,如不合規定時,由本府列舉事由通知限期補

     正,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補正事項

     辦理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九、 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未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函請

     財政部、勞工保險局、中央健保局提供薪資所得稅籍資料、勞

     保及健保投保登記資料。

     經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者,依本

     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