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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100398691號 令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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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查作業,依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或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辦法第3條第2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縣。

()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本縣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家庭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三、申請本補助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人得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供,得以其他如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代之)。

      3.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等)。

()申請資料不完備者,鄉()公所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

四、接受本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十五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起算;於十六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起算。

    前項生效時間起算規定,於補助資格喪失,而停止補助時適用之。

五、本補助審核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縣政府:

1.訂定補助作業審查規定。

2.申請案件之核定。

3.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4.彙整媒體資料送健保局(含異動資料)

5.年滿18歲兒童及少年取消補助資格。

6.申請案件之補件及複審。

7.針對本辦法第14條所列情形者,予以追回補助。

8.本案之督導及宣導。

9.資料庫維護管理。

(二)()公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初核民眾申請案件。

3.審查作業:財稅資料審查部分可由申請人自行提供,或函請國稅局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申請人全戶人口所得及財產資料並據以審核。有關造冊函查之資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保密責任。

4.每年辦理申請人資格審查

5.按月統一造冊,彙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6.資料建檔及維護。

六、申請案件經鄉()公所初核認為文件有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保險費;已補助者,由本府主管機關追回:

()未依本辦法規定提出必要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同一事故已依其他法令取得政府保險費補助者。

()以虛偽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或取得補助者。

()不具本辦法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前項因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且依法令得補正時,不在此限。

八、對於已核定本補助者,本府主管機關每年應辦理申請人資格調查

九、除兒童及少年年滿18歲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鄉()公所申報,鄉()公所並應重新審核其補助資格:

()兒童及少年或家庭內人口死亡或失蹤者。

()兒童及少年或家庭內人口戶籍遷出本縣者。

()兒童或家庭內人口於本縣內戶籍或實際居住地址變更者。

()不符本計畫第二點之規定者。

十、受補助兒童及少年戶籍異動時:

(一)如屬本縣內遷移者,遷出地之鄉()公所應通報遷入地之鄉()公所,並副知本府社會局。

(二)遷入地之鄉()公所應重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社會局。

(三)兒童及少年本人戶籍遷出或遷入本縣者,依本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十一、有本辦法第14條情形之ㄧ且已補助,本府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向申請人追回補助,並副知內政部兒童局、健保局及鄉()公所。

十二、本計畫自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