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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親屬寄養服務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10039964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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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避免其因轉換生活環境造成適應困難,經社工員評估個案家庭狀況與資源網絡,協調相關親屬代為照顧,使危機、弱勢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盡可能留在熟悉的生活系統,以利家庭重建,特制定本項補助原則。
二、補助對象:本縣兒童少年保護、弱勢家庭個案,經社工員評估以親屬寄養為宜者;但民法規定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不予補助,如有特殊經濟困頓者得專案簽報核准。
三、補助額度:
(一)依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狀況評估,親屬寄養費每名兒童每月新台幣八千元至一萬元整、每名少年每月新台幣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整。
(二)寄養費用包括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及國民教育學雜費,但學齡前兒童托育費、高中職學雜費或其他經評估必要經費,得專案簽報覈實支付。
(三)寄養期間未達一個月者,按實際寄養安置日數撥付。每日費用計算標準為核定按月撥付親屬寄養費的三十分之一。
四、給付方式:為瞭解兒童少年適應狀況與實際照顧情形,需檢附親屬家庭領據與親屬寄養照顧報告表。本府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個月的親屬寄養費用撥付該親屬帳戶。日後如調整給付標準時,將按調整後之金額撥付。
五、補助期限:親屬寄養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六、該親屬家庭應簽訂照顧同意書後始得寄養,親屬寄養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提供寄養兒童少年日常所需,注意寄養兒童少年之安全,發生事故時,應緊急妥善處理或通知本府請求協助處理。
(二)維護寄養兒童少年人格尊嚴,協助其生活適應與促進身心之健全發展,不得違反對兒童少年應禁止之事項。
(三)妥善運用寄養費,提供寄養兒童少年生活與就學之必要協助,以加強其健康照顧與生活教育。
(四)願意參與本府辦理或轉介之親職教育訓練,以增進教養知能。
(五)原住所若有意遷移或無法繼續照顧寄養兒童少年時,應於二個月前通知本府。若搬至外縣市,本府得評估是否終止寄養。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