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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1003283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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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金門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領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請假天數達應上課天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因特殊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會工作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三 ) 經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在未來升級教育中更能適應普通班之教育學習者。
四、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程序如下
(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老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
(二)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
(三)學校初審通過後應依本局規定時間提鑑輔會複審。
五、前項申請應經鑑輔會審核同意,得核定延長修業年限,原則如下:
(一)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為一年;延長最高以二年為限(含國中、小)。
 (二) 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經費支出、不增加學校班級及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
五、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縣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家長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相關會議紀錄。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特教資格證明書。
 (五)學生輔導資料(含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紀錄卡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學習輔導計畫等)。
  (七) 其他相關資料(如醫療證明文件等)。
六、第三點申請之期間、程序及相關事項,依當學年度鑑定安置作業實施計畫及相關法規辦理。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