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於原教育階段或年段繼續學習之機會,以提升學習成效,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係指就讀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學生,持有鑑輔會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
三、鑑輔會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評估申請學生之身心特質、學習表現、家庭及特殊教育需求,並參酌評量資料綜合研判之:
(一)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致未接受適當教育達連續三個月或累計超過一學期,經專業團隊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學習適應。
(二)教育安置方式改變,經專業團隊評估延長修業年限有助其學習適應。
(三)經調整其課程教學與評量、特殊教育服務方式與支持服務內容,或提供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後,仍未達畢業成績及格標準。
四、申請作業程序與檢附資料:
(一)作業程序:
1.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
2.學校受理申請人提出之申請後,應指派相關教師協助申請人撰寫下一學年度學習輔導計畫,並視學生狀況成立個案評估小組,邀請專家學者、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成員、學生導師、家長、醫療人員等相關人員,就學生延長修業年限需求、學習輔導計畫內容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提報校內特推會進行初審。
3.學校特推會完成初審後,相關資料應送鑑輔會審議;鑑輔會召開審議會議,得邀請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
(二)檢附資料:
1.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
2.鑑輔會鑑定證明文件。
3.該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
4.延長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
5.學校特推會會議紀錄。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輔導紀錄、出缺勤紀錄、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證明等)。
五、經鑑輔會審查通過者,由本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其核定原則如下:
(一)以安置原就讀學校為原則,其年段以當年度就讀年段為原則,學校應視學生需求安排適合之班級。
(二)以不增加教育經費支出、學校班級數及教師數為原則,且不得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
(三)每次核定以一年為限,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至多二年。
(四)就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應俟當年度新生安置後,再行安置;原就讀學校名額已滿者,由鑑輔會安置至其他學校班級。
六、經鑑輔會審查未通過者,鑑輔會得建議其他安置方式。
七、學校應提供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各項行政支援,執行學生學習輔導計畫、追蹤學習成效,並視情形修正學習輔導計畫,學校特推會應檢核其相關支持服務之適切性,本府得不定時派員進行訪視。
八、曾申請本府各項特教經費補助(教科書補助、就學交通費補助、特殊教育獎助學金、學雜費)者,不得重複請領,經鑑輔會審核通過確有需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