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醫療福利,並減輕民眾就醫門診負擔,特訂定本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醫療院所係指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及其所屬院區。
第 4 條
病人至本縣公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醫療服務,所需掛號費由本府補助費用百分之六十。但就醫病人係行政院衛生署及其所屬機關員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或低收入戶以第五類身分投保者、年滿七十歲以上老人及其他依法免收掛號費者,不予補助。
第 5 條
公立醫療院所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繕造申請總表及補助收據,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撥款至公立醫療院所。
第 6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