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訂定公共安全政策、建構運作平臺、執行法規與權責事項及協調整體因應作為,督導各機關持續推動並落實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安全方案及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各子方案規定事項,以加強維護民眾公共安全,特設金門縣政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職權如下:
(一)擬定本府公共安全政策事項。
(二)擬定重大公共安全之應變措施事項。
(三)審核各機關所提公共安全之政策、法規及措施事項。
(四)協調、督導及考核各機關執行公共安全政策之成效,加強管制缺失或亟待改進之追蹤事項。
(五)其他有關公共安全督導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名,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並設秘書組、督導組、公共安全組及協辦單位,由各相關局室編組分工如下:
組別 | 局室 | 分工項目 |
秘書組 | 消防局 | 1.負責會報之召開及議案之進行。 2.出席人員未出席差假登記。 3.負責公共安全會議資料之彙整、紀錄,其他各相關局室指派專人負責業務之協調連繫。 4.執行「上級指示事項及會報決議(交辦事項)辦理情形」之管制暨績效之考核。 5.列管各單位提送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子計畫」資訊系統整合研究。 |
督導組 | 行政室法制課 | 執行法規釋疑。 |
政風室 | 執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之行為督導。 |
公共安全組 | 建設局 | 1.工商登記管理。 2.杜絕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 3.瓦斯管理。 4.違反建築管理法令之認定。 5.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認定。 |
消防局 | 1.消防管理。 2.公共危險物品。 3.爆竹煙火管理。 |
社會局 | 1.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與救助。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3.托兒所安全管理。 |
教育局 | 1.校園、體育運動場館及學生安全管理(含幼兒園及補習班)。 2.學生賃居安全管理。 |
文化局 | 社教機構安全管理。 |
環境保護局 | 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2.醫療事業廢棄物管理。 |
交通旅遊局 | 1.交通運輸管理。 2.砂石車安全管理。 3.觀光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4.旅館、民宿管理。 5.水域遊憩安全管理。 |
衛生局 | 醫療機構、藥政、保健、食品及營業衛生管理。 |
工務局 | 1.道路安全管理。 2.違章建築拆除。 |
協辦單位 | 警察局 | 1.配合各單位執行維護公共安全人員安全事宜。 2.配合違規違法案件查處。 |
行政室 | 媒體宣導、新聞發布。 |
國立金門大學 | 學生校外賃居場所安全輔導。 |
四、本會報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一人為主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縣各鄉鎮公所、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案處理:各機關之提案應於簽請機關首長核示後,於預定召開會報一星期前送秘書組彙整提會討論。
(二)議決或裁示交辦事項處理及追蹤:
1.會報決議或裁示交辦事項,於會後簽 奉核定送本會報列管,並送請相關機關確實執行。
2.相關機關收受交辦事項後,機關之首長應督導所屬確實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一星期內填具報告表送秘書組彙整,並應於下次會議前提會報告辦理情形。
六、本會報之會議議程如下:
(一)檢討前次會議裁(指)示事項辦理情形。
(二)各機關之公共安全工作報告。
(三)報告案(公共安全績效報告、聯合稽查工作報告、專題報告、討論案、
定期報告案)。
(四)臨時動議。
七、因故未克參加會議應按差假規定辦理,並於會前通知秘書組。
八、獎懲事宜:各單位得依平時督導結果及執行績效,針對相關機關及人員辦理獎懲。
九、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