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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中和五眷村不動產出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20095569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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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中和五眷村不動產出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承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者,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處分公告當日止,應具備下列各款之ㄧ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並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設籍本縣者。
(二)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設籍本縣滿十年以上者。
|三、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本府得保留部分作為公用或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專案讓售。
四、本府出售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但曾公告抽籤而未售出之不動產,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

五、中和五眷村不動產出售應辦理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出售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類型、層樓、每戶住宅面積、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二)出售不動產之出售價額。
(三)申請人應具備之條件。
(四)公開抽籤之戶數及正取與備取名額。
(五)經抽籤確定之承購人,於選戶前應繳納保證金金額、繳納期限及繳納方式。
(六)申請人應填送之各種書表名稱。
(七)申請案件送交方式、收件機關名稱及受理申請之起迄日期。
(八)對於重複申請或偽造、變造相關文件之申請人處理方式。
(九)承購人應繳交之房屋投保火險費、地震險費、規費及其他有關費用。
(十)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十年,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
(十一)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十四日以上及登報公告三日以上。

六、申請登記承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及其相關切結書乙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乙份。
(三)其他足以供本府審查第二點規定承購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四)檢附十年內禁止處分之預告登記同意書。

七、申請承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資格審核程序如下:
(一)初審:查核第二點規定之條件,合格者依申請順序名冊及抽籤序號,缺件者通知限期補正。
(二)複審:承購人名冊及抽籤序號建立完成後複審其承購資格,並公告申請承購核定人數後依第四點規定辦理抽籤作業。

八、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抽籤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告辦理公開抽籤作業之時間及地點,依複審合格之承購人名冊及抽籤序號公開辦理抽籤作業,抽取正取與備取名額後,按抽籤順位通知正取承購人依序看屋選擇不動產座落位置及辦理繳款、簽約及進住作業。
(二)正取承購人自願放棄或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註銷其承購資格,並通知備取承購人依前款規定辦理。

九、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承購人應依照本府通知之規定期限內繳交定金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貸款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書件,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承購權。

十、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承購人於簽訂契約時,應將所承購之不動產投保火險、地震險,其投保期限至貸款還清時為止,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十一、本府於中和五眷村不動產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會同本府工務處、監造管理廠商、統包廠商及承購人點驗交屋,並取得承購人簽具之中和五眷村不動產領受證後,該屋鑰匙交付承購人接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