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09003559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之獎懲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表行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宣導政令,增進民眾暸解,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者。
  (五)熱心公益或拾金不昧,有具體事蹟者。
  (六)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七)拒受餽贈,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八)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具體成果者。
  (九)辦理行政革新措施,具有優良事蹟者。
  (十)奉派參加政府訓練機關之訓練,成績在十五分之一以內者。
  (十一)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十二)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執行公務負責盡職,或主動為民服務,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政策,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而採行者。
  (四)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五)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研提行政革新建言,經參採獲致特殊優異成果者。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異事蹟,足為表率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或機關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對屬員疏於督導考核,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四)對公物保管不善,損失輕微者。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六)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七)無故曠職繼續未達四小時以上,或一年內累積達四小時以上,未滿二日者。
  (八)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輕微者。
  (九)代理他人不實打(刷)卡,簽到、簽退,經查獲屬實者。
  (十)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輕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二)言行失檢,有損公務員形象、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較重者。
  (三)疏於督導,致直接監督之屬員有貪瀆行為者。
  (四)誣控濫告或越級陳訴,致影響機關秩序或士氣,情節輕微者。
  (五)無故曠職繼續四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一年累積達二日以上,未滿五日者。
  (六)辦理行政革新措施,有逾時程或其他違失情事,情節重大者。
  (七)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六、有酒後駕車行為者,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基準表規定辦理。
 
七、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目的、動機及影響程度,酌予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