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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中度、重度以上失能長者交通接送委託服務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0007090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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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我國長期照顧10年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協助中度、重度以上失能長者,藉由交通接送而能使用長期      
    照顧各項服務資源(以乘坐輪椅者為優先服務對象),並解決其搭乘
    一般交通運輸工具之困難,維護其行的權益。
三、申請單位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不得補助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六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所定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機構:
 (一)政府機關團體
 (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三)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四)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       
      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四、受託單位應提供之服務內容:
 (一)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依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
到宅評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且為中度、重度失能者((以乘坐輪椅者為優先服務對象);並以本縣縣民為優先。
1.六十五歲以上身體功能失能者。
2.六十五歲以上僅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失能且獨居者。
3.五十五歲以上身體功能失能之山地原住民。
4.五十歲以上至六十四歲身體功能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二)服務範圍:住家至醫療院所(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間交通接送,
       起點或訖點必須在本縣境內。
 (三)服務時間:
    1.自週一到週五上午7時起發車。
    2.如遇颱風等特殊狀況,經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得停駛。
 (四)服務內容: 交通接送以接送失能老人就醫及到日間照顧服務中心或接受長             
                 期照顧服務場所為限。
 (五)服務方式:秉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
    1.預約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每日8時起至17時止。
    2.預約方式:以電話預約訂車為主,聽障及音瘂者可以傳真預約。
    3.訂車請於用車日前7日起至前1日17時止,向提供服務單位以預
      約專線電話、傳真或直接至櫃台洽詢訂車。
    4.預約服務時間、地點更改或取消服務預約須向提供服務單位提出
      取消或更改申請。
    5.臨時叫車方式:
 (1)臨時叫車方式:臨時有乘車之需要時,請於搭車當日上午8時起
       至17時止,向服務提供單位洽詢臨時叫車。
 (2)臨時叫車搭乘時間:每日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17時30分止。
 (3)使用限制:每人每日僅可訂來回各1趟次(如自付費用,得依提
       供服務單位載運能量不受來回各一趟次之限制)。
 (4)車輛依約定時間到達接送地點經等候逾十分鐘民眾尚未到達,需
       先以電話連絡,並向提供服務單位報備,始得離開。
五、委託期限: 自簽約之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
六、委託步驟
(一)公開徵求承辦廠商:廠商資格: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政府機關醫療機構除外)且符合本計畫三之委託對象,且組織及財務狀況健全,無不良紀錄者。
(二)申請單位應檢送下列文件(1-7項各乙份,8項12份)。
    1.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
    2.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3.董事會或理事會決議申請會議記錄。
    4.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5.經董(理)事會議通過之接受委託工作計畫書及其紀錄。
    6.其他委託業務應備文件。
    7.申請工作計畫書。
 (三)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申請單位名稱(全銜)。
    2.委託服務方案名稱。
    3.申請接受委託之緣由。
    4.服務目標。
    5.服務對象、人數、時間及需求評估。
    6.服務內容、方式、服務流程、對受服務對象權益之維護及相關執行說明。
    7.人力配置(相關行政人員;專職人員需檢附學歷證明文件或專業人
員證明書等可供證明資格之文件備查)。
     
     8.服務成本效益分析。
     9.接受委託之執行能力。
     10.其他辦理委託服務工作相關事宜。
 (四)委託服務申請案之審查:
    1.資格審查: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送本府辦理資格審查。
    2.評審:於資格審查完成後15日內由評審委員依評審作業程序評定
一家或兩家以上為優勝,其評審項目及評分標準由評審委員定之。
    3.前項第二款評審委員會由本府依業務性質邀請相關人員、學者專家組成之。評審小組成員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時,應即迴避,不得辦理評審,本委員會召集人,並得另行遴選委員代之。
(五)審查項目與基準
    1.組織及編制(10%)、資源連結運用能力(14%)、設備設施(14%)、
      專業訓練能力(10%)專業服務能力(30%)、工作績效(10%)、服務創新與回饋(12%)等七項評審項目及標準,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辦理評審,以總分70分為符合承攬本項服務工作之標準。
    2.經評審選出評定為第一名者得優先取得議價權,議價決標後得標之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內簽訂契約,逾期視同放棄,本府得依序與第二順位議價,重新選定受託單位。
    3.本計畫委託費用未獲縣議會審議通過時,本府(甲方)得適時終止委託契約,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受託單位得請領之項目及基準:
(一)營運費用部分:每一輛每年最高以新台幣75萬元計(實際金額依決標金額比率計算)其項目包含如下:
    1.車輛費用:車輛用油、維修保養、保險費、國內稅捐費用、監理費
      用、車輛停車場站或執勤中所需停車費用。
    2.人事費:含行政人員及駕駛僱用、訓練、薪資與年終獎金。
    3.業務費-含辦公設備及水電、瓦斯等事務費。
(二)交通服務費:單趟最高補助95元,檢具覈實請領, 並以每人每月最多24趟
      為上限, (交通服務費收入用以支付營運費用)。
     
八、委託服務費撥付方式
(一)委託服務費:依委託服務契約價金按季由受託單位先行掣據申
撥,於次季第一個月檢附相關憑證向本府核銷。
(二)交通服務費:受託單位應於每月10日以前檢附上月受託單位行車日報表、使用者簽名領款收據,並依照本府會計程序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惟每年12月份之補助費用應於12月25日前檢據辦理核銷。
九、委託單位與受託單位之任務:
(一)委託單位:
   1.負責委託程序、委託業務之監督及查核。
   2.按期將委託款項撥付受託單位。
   3.每季由本府考核人員針對「使用者滿意度」、「行車安全」、「車輛維護率」、「政策配合度」及乘客反映事項辦理定期及不定期之考評,於考核成績報本府核備後列為本委辦費用付款之依據。
(二)受託單位:
  1.接受本府之監督。
  2.廠商應依本案合約規定為車輛、工作人員及搭乘人員投保。
   3.委託程序完成後,應依所定工作計畫辦理,並於委託期間內完成應
辦事項。
   4.受託單位應依本府同意之計畫提供服務,不得擅自將委託業務全部
或部份移轉或以其他名義交予第三人辦理。
   5.受託單位若有服務內容與工作計畫不符等情事,並經委託單位通知
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本府得解除或終止合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計畫之行車日報表、使用者簽名單、營運報表等行政表格由服務廠商
依實際需求設計經本府核備後使用;其他事項詳如本案內其他文件。
十一、經費預算:由內政部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