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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中度、重度以上失能長者交通接送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0007090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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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18條
(二)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三)內政部100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本縣中度、重度以上失能長者,藉由交通接送巴士而能使用長期照顧各類服務資源。
(二)透過車資補助方式,減輕本縣中度、重度失能長者因使用各類照顧服務資源之經濟負擔。
(三)藉由民間部門參與交通接送服務,滿足本縣中度、重度失能者之多元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三、辦理期間:自公佈實施日至100年12月31日
四、服務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依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且為中度、重度失能者(3項以上ADLs失能):
(一)六十五歲以上身體功能失能者。
(二)六十五歲以上僅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失能且獨居者。
(三)五十五歲以上身體功能失能之山地原住民。
(四)五十歲以上至六十四歲身體功能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五、服務內容: 交通接送以接送失能老人就醫及到日間照顧服務中心或接受長             
              期照顧服務場所為限
六、補助標準:符合本計畫四服務對象交通接送服務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24趟。
七、服務時間:每日上午8時發車至下午17時止,以滿足使用者需求為原則,但受託單位亦可另定延長服務時間。
八、申請方式:
(一)符合服務對象逕向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後符合中度、重度失能者,由轉介本府核定。
(二)使用者至遲須於使用前一天向受託單位預約叫車,惟受託單位如有空餘車班可接受臨時叫車。
(三)訂車專線:
(四)搭乘本交通接送服務專車之重度失能長者必須有陪伴者一人。
九、經費來源:中央補助及縣府自籌
十、經費核撥:由服務提供單位次月5日前繕造搭乘名冊及次數,並掣據向本府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補助經費撥付服務提供單位。
十一、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