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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30025172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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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本縣為改善失能老人之居家生活品質,提供輔具購置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經費,以提升居家日常生活功能,減輕照顧者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內政部97125日台內社字第0970012316號令發布「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5條及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且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具輔具使用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需求之失能老人。

四、補助標準及項目:

「金門縣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與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表」、「金門縣失能老人輔助器具增列補助項目表」。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程序

1.輔具部分:申請者須先行購買並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逕向本府申請,由本府辦理設籍及經濟條件審核,再轉請本縣長照中心辦理失能評估,如確有需求,由本府依規核撥款項,如經初審不符,則以公文通知申請人不予補助。

2.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部分: 申請者須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逕向本府申請,由本府辦理設籍及經濟條件審核,再轉請本縣長照中心辦理失能評估,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核定補助金額並函復申請人後方可施工,完工後檢附核定函、支出憑證、修繕前後之照片、設施施工明細表及領據送本府辦理撥款。

(二)應具備文件:

1.輔具部分:

(1) 購買輔具補助申請書。
(2) 長期照顧服務個案評估量表(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免檢附)。
(3) 中(低)收入證明或財產所得證明。
(4) 廠商及購買人切結書。
(5) 領款收據。
(6) 購買輔具三個月內之收據或統一發票。

(7) 個案本人與購買輔助器具之合照。

(8) 相關治療師之評估報告(由專業治療師出具)。
(9) 戶口名簿正反影本。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部分:

(1) 購買輔具補助申請書。
(2) 長期照顧服務個案評估量表(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後提供,免檢附)。
(3) 評估報告表(由專業治療師出具)。
(4) 中(低)收入證明或財產所得證明。
(5)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6) 估價單。
(7) 預備改善處照片。
(8) 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房屋稅證明或水電繳費收據等任一證明文件影本。
(9) 申請者無償使用他人房屋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及無償供申請人使用切結書。
(10)其它相關文件。

六、本府於個案購置輔具後之使用年限內或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後得不定期派員進行實地了解。
七、申請人若有虛偽不實或浮報作假情事,除追回原補助款外,涉及刑事責任者逕行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實施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