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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古寧頭區觀光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0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交企字第1000039324號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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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執行古寧頭區觀光發展,特設置「金門縣古寧頭區觀光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古寧頭區觀光發展推動小組方案及執行計畫之研議、協調、執行與督導。
    (二)有關決議事項本縣古寧頭區應行辦理事項之協調、執行與督導。
    (三)研提古寧頭區觀光發展計畫之審核、督考。
    (四)其他有關古寧頭區觀光事業發展事宜之協調、執行與推動。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府交通旅遊局、建設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財政局、研考室、本縣環境保護局、本縣文化局及金寧鄉公所等相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及相關團體代表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旅遊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交通旅遊局及各相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視需要邀集相關委員出席,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單位、團體)人員、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列席。
本會議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主管以上人員擔任聯絡人辦理。
五、本小組之委員及兼派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旅遊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之。
七、本小組考核管制作業由本府研考室擔任。
八、本設置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