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執行新增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作業,並兼顧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消防救災之必要性及公平性,特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排入優先執行順序:
(一)阻礙消防通道使用者:經消防主管認定有礙消防搶救之虞者。
(二)妨礙公共交通者:位於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或騎樓範圍內者。
(三)影響公共安全者:符合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但 書各款情形之ㄧ者。
(四)佔用公有土地者:經土地管理機關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逕行排除而未能達到目的者。
(五)自本原則生效日起,凡查報有案之違章建築,經本府勒令停工補辦手續而不停工亦不補辦手續者。
(六)特殊案件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三、本原則之排序執行以當年度案件為優先,當年度案件執行完成後,依序排入前一年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