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縣之縣庫款項,由本府(財政局)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置縣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但依法律規定、自治條例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本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本府同意之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存管。
三、 各機關學校於專戶更名時,請逕洽原開戶之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本府同意之金融機構辦理專戶更名,並報本府備查。
四、 各機關學校於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報本府備查。
五、 各機關學校對專戶使用管理、存廢情形,每年應依檢討表自行辦理檢討一次,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函報本府。如有未報經本府同意自行開戶,或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未即時辦理銷戶者,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六、 各機關所管之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信託基金及經本府同意者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