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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5009766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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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之縣庫款項,由本府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置縣庫存款戶,集中管理。但依法律規定、自治條例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本府同意者,得於代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及保管品帳戶存管。
三、各機關學校設置專戶及保管品帳戶時,應報本府備查事項如下:
  (一)開戶日期、戶名及帳號。
    (二)專戶更名後之戶名。
  (三)設立原因消滅或經檢討無存續必要,辦理銷戶之日期。
四、各機關之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保管品,應分類編號登入保管品備查簿,妥為保存並即送存代理銀行保管,並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
五、出納管理單位應注意保管品之兌償期限,並按期通知經管業務單位辦理清理作業;對於存庫保管品,應定期清點。
六、出納管理單位應按月編造保管品報告送主(會)計單位以備查考管制。
七、各機關學校對專戶及保管品帳戶使用管理、存廢情形,每年應依檢討表自行辦理檢討一次,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函報本府。如有未報經本府同意自行開戶,或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未即時辦理銷戶者,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八、各機關所管之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信託基金及經本府同意者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