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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助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00028264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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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學生政策,擴大學習領域,減輕學生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申請本府學生一百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以下簡稱交通圖書券):
  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班)、立案幼稚園之在學學生。
  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金門高級中學及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之在學學生。
  學生本人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曾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現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
  符合就讀公立幼稚園年齡之立案托兒所在學學生。
前項所稱學生不含各類在職班、進修部、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及在職帶薪人員。


3

 
交通圖書券補助額度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二千元。

 

4 


交通圖書補貼以發給交通圖書券方式為之。受補貼對象於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時,得持交通圖書券折抵票價或圖書文具價款。
前項交通圖書券使用方式,本府得另行規定以其他方式替代。

 

5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學生,其交通圖書券由各學校於每學期註冊後即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初審後,造具印領清冊、領據,報本府核撥。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府申請:
  申請書。
  戶籍謄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戶籍謄本。再次申請者攜帶戶口名簿供核對,如無戶口名簿則檢附戶籍謄本)。
  蓋有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印本(如未蓋註冊章者需另檢附註冊繳費單),托兒所之學生則檢附註冊繳費單。
前項托兒所之在學學生,由學生家長自行提出申請。
前二項申請人經本府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由本府發給當學期之交通圖書券。

 

6 


交通圖書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不得申請補發;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使用交通圖書券購票或購置文具用品,如因故須現場退票、退貨時,交通圖書券退還購票、購貨者。

 

7 

 
本府為處理票價補貼及圖書文具購置之作業,得與交通運輸公司及本縣圖書文具商訂定契約或另定作業規定。

  

8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