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提倡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優質生活,改變民眾即用即棄之消費型態,減少一次用免洗餐具之使用,以達到廢棄物源頭減量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執行機關。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及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於本縣之餐飲業者且實際從事餐飲業務或承攬經營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餐飲業務者,但同一地點、經營性質相同且為同一負責人者僅補助一次為限。
(二)政府機關核發之商業或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登記者。
(三)民國99年間未申請是項補助者。
四、申請補助期限應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前提送申請文件至環保局審核(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 ,補助預算經費用罄或未依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於補助期間購買非一次性用餐具並以新品為限。
(二)同一餐飲業者於補助期間,最多補助一次。
(三)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購買之餐具的二分之一為限,且每一補助案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申請補助: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資料替代;除承攬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餐飲業務者外,登記地址需與實際營業地址相符)。
(三)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申報書或營業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
(四) 承攬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餐飲業務之相關文件。(非承攬業者免附)
(五) 負責人或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六) 購買非一次用餐具發票影本或收據影本。
(七) 業者或負責人存摺帳號影本。
(八) 新購置非一次用餐具照片。
前項檢附之資料,應註明申請補助之名稱,環保局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正本查核。
七、申請補助順序依環保局收文字號辦理,如補助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屆滿得停止補助。
八、申請補助文件如有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完成補正。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駁回其補助申請。
九、查核事項
(一)受補助者自補助完成日起一年內不得將補助品丟棄或變賣。如經查獲者,原補助款應予追繳,環保局將不定期查核使用之情形。
(二)受補助者自補助完成日起一年內,供應顧客在店內用餐或飲料時,不使用杯、碗、盤、碟、餐盒等任何材質之免洗餐具,且供應顧客外帶時不提供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違反者須將補助款全數返還環保局。環保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免洗餐具使用情形,必要時,接受補助對象並應配合舉辦示範觀摩活動,不得拒絕。
十、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如有不實、造假情事,環保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並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