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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日間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50101333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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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老人及失能者長期照顧之需求,落實社區照顧功能及在地老化之政策,以減輕照顧者照顧壓力及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

(二)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三)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四)行政院1051219日院臺衛字第1050037149號函核定「

長照十年計畫2.0106-115年)」。

(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三、委託對象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或經本府許可設立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團體。

四、委託地點

本府指定地點

五、服務對象、項目及內容

(一)服務對象:凡設籍並實際居住金門縣且家屬未領有政府提供特別照顧津貼補助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山地原住民,經ADL評估失能者。

2.五十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3.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且獨居之老人或子女外出上班白天缺乏照顧之老人。

4.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評估失能患有慢性疾病,不需住院無法定傳染疾病之老人。

5.五十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6.五十五至六十四歲失能平地原住民。

7.四十九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

8.六十五歲以上僅IADL失能之衰弱 (frailty)老人。

上述對象需經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長照中心)評估有長期照顧需求者且未接受機構安置、未聘僱看護()者,惟重度失能者將視機構是否具備收託能力而定。

(二)服務項目及內容

服務項目

服 務 內 容

生活照顧

協助如廁、進食、服藥、拍背、輔具使用及其他相關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備餐服務

選擇適合受服務者的食物,作飲食調配,於每日服務時間供應午餐一餐及上下午各點心一次。

午憩服務

提供男女休息場所,個人休息躺椅及置物櫃,供受服務者午間休息及置放物品使用。

衛生服務

身體清潔及儀容整理。

護理服務

每日例行性身體檢查(包括:血壓、體溫、脈搏及體重等),以及視受服務者身體需求,協助復健運動、保健教育、健康諮詢。

護送服務

送受服務者至日間照顧中心附近醫院急診或診所就醫。

文康休閒活動

繪畫活動、音樂欣賞、音樂治療、戶外活動等帶領動態及靜態團體活動,增進受服務者的社會功能及增進其生活樂趣。

家屬教育及諮詢服務。

以個別會談或互助團體活動的方式協助受服務者面對各種心理及社會的問題。

交通服務

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7:30-8:30間受託單位備專車至受服務者家裡接送至服務單位;下午17:00-1800之後陸續從機構出發送受服務者返家。

六、委託期限

逐年辦理委託服務採購招標。

七、委託步驟: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八、委託服務費(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逐年修正版本為依據。)

(一)充實設施設備費:每位失能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最多補助三十人(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五年補助額度以每人新臺幣三萬元與申請時實際收托數之乘積為限。於老人福利機構內設置者,每位失能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最多補助三十人(含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五年補助額度以每人新臺幣二萬元與申請時實際收托數之乘積為限。

(二)修繕費:每位失能者最高補助六點六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每單位每五年最高補助一百九十八平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未達一百九十八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於老人福利機構內設置者,每位失能者最高補助十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每單位每五年最高補助三百平方公尺,超過部分不予補助;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按實際面積核算。

(三)專業服務費:社工人員每單位限補助一人,其職責應包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照顧方案之設計與執行、社會資源之連結與運用、教育訓練與家屬支持性服務等,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資料。

(四)交通費:以失能者住家與日間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距離為計算標準,未滿二十公里者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二十公里以上者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同時符合日間照顧及交通接送服務之重度失能者,其交通費僅得擇一辦理。每單位以最高可收容人數為計算標準,核銷時以實際收容人數核實計算。

(五)辦公設施設備費:每單位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個案件為限,歷年補助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十萬元時,不再補助。同時辦理二項以上照顧方案者(居家服務、日間照顧、營養餐飲、家庭托顧),不得重複申請。

(六)房屋租金:補助對象以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為限,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七)照顧服務員服務費:大專以上護理、老人照顧科(系)畢業,申請單位每月支付自籌薪資達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七千元;國中以下學歷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申請單位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不予補助。

九、服務收費標準

受託單位應依下列標準收費,其中政府補助部分由服務提供單位依實際服務人數檢據按月向本府請款,民眾自付額部分由服務提供單位向服務對象收取。

服務對象

補助時數

收費標準

輕度失能者

每月補助限最高25小時

1.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3.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中度失能者

每月補助限最高50小時

1.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3.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重度失能者

每月補助限最高90小時

1.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由政府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3.一般戶:由政府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收費標準、照顧服務費:單位:新台幣元

 

一般戶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補助

自費

補助

自費

補助

自費

輕度失能

3,500

1,500

4,500

500

5,000

0

中度失能

7,000

3,000

9,000

1,000

10,000

0

重度失能

12,600

5,400

16,200

1,800

18,000

0

 

收費標準、照顧服務費:單位:新台幣元

受托類別

(最高補助額度)

失能

程度

低收入

中低收入

一般戶

說明

月托

(單位:月數)

重度

18,000

16,200

12,600

僅全時使用月托日間照顧且實際使用交通工具者可補助交通費用。

中度

10,000

9,000

7,000

輕度

5,000

4,500

3,500

日托

(單位:天數)

重度

900

810

630

 

中度

500

450

350

輕度

333

300

233

短托

(單位:小時)

重度

120

108

84

 

中度

100

90

70

輕度

80

72

56

※使用月托服務天數達十五日()以上者,依月托類別核予補助。

※使用日托服務達四小時()以上者,依日托類別核予補助。

※每日使用服務時數不足四小時者,以時計費,依短托類別核予補助。

※使用月托服務天數達十五日()以上者,依月托類別核予補

助。

※使用日托服務達四小時()以上者,依日托類別核予補助。

※每日使用服務時數不足四小時者,以時計費,依短托類別核予

補助。

十、委託服務費撥付方式

(一)委託服務費:依委託服務契約價金按季由受託單位先行掣據申撥,於次季第一個月檢附相關憑證向本府核銷。

(二)收容安置費:受託單位應於每月10日以前檢附上月服務個案出勤紀錄表正本、照顧紀錄正本、月活動時間表、交通接送表、收費證明影本、印領清冊及領款收據,並依照本府會計程序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惟每年12月份之補助費用應於127前據辦理核銷。

十一、服務對象接案流程

(一) 新增個案:經長照中心評估符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對象者

,其服務起訖日期受託單位應通報本府,俾掌握服務人數。

(二)已核准個案查核:

由受託單位每月初報送當月份服務個案名冊送長照中心及本

府備查。

(三)已核准個案複核:

凡連續使用本項服務每滿6個月後由長照中心照顧管理專員實施複評。

(四)已核准個案暫停服務:

      核准之個案於服務期間如有出國、住院、暫有照顧人力、暫住他處、拒絶被服務及其他因素,個案或家屬主動申請暫時停止服務等原因,受託單位應主動告知本府後,始可暫停服務。暫停服務超過二個月以上者,得由受託單位辦理結案,並依照結案流程照會本府。自暫停服務6個月後,如仍需本項服務,需重新提出申請。

(五)已核准個案結案:

      個案於服務期間發生死亡、入院治療、進住長期照顧機構長期安置、暫停服務超過二個月以上、親友自行照顧、雇用外籍看護工、遷移外縣市、違反服務單位生活公約或無法提供案主需要之協助、因其他因素個案或家屬主動申請終止服務等原因,受託單位應檢附結案照會單照送本府備查。

十二、財務管理

(一)委託辦理各項經費,依本府所訂標準辦理。

(二)採購之設備,受託單位應依本府財產清冊格式造冊列管,並善盡管理職責。

(三)如經本府終止契約時,受託單位應歸還因本計畫所提供或購置之所有財產,若有遺失或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如經本府解除契約時,受託單位應將本府所撥付之經費及所生之利息全數歸還本府,如以經費購置財產者,得抵付應返還之金錢。

十三、委託應辦要項:

(一)受託單位應依本府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提供服務;本府就未列入年度工作之有急迫性、特殊目的或因應實際需要,且與服務對象之服務項目與內容有增加與修正,應事先規劃並以書面送請受託單位配合辦理。

(二)受託單位應於日間照顧中心(以下簡稱日照中心)設置社工專業等人力,專責辦理本契約所訂定之服務項目及內容,並不得兼職。如有兼職情形經查獲者,應予停職並追繳已領取之人事費用。

(三)受託單位應以民眾需求為導向規劃服務方案,除將個案資料建檔並建立完整的需求評估調查及績效評析報告,提供本府作施政參考外,並接受本府定期及不定期督導,本府如需受託單位提供相關工作報表資料時,受託單位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四)為輔導提昇社工人員社工服務專業與績效管理之落實,受託單位負責人或督導以上人員及社工人員應參加及接受本府委託辦理社工專業諮詢輔導會議、個別督導(含組織及社工人員)及在職訓練、聯繫會報,並列入年度評鑑要項。

十四、考核:

(一)前項工作執行狀況,受託單位應於每年4月、7月、105日及1220日前填報日照中心季報表及執行情形成果表函報本府核備。

(二)本府對於日照中心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並於年度結束前辦理考核或評鑑。

十五、個案、工作紀錄及智慧財產之歸屬:

(一)受託單位對於服務對象之資料檔案有保密的義務,除因服務資源連結及轉介所需外,非經服務對象及本府同意不得提供於第三人或對外公開。

(二)服務個案之工作紀錄其所有權歸屬本府,如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受託單位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