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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0 2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70104360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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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有效運用及執行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共同推展本縣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及慈善等公益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法立案之公益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且於本縣內從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或慈善等公益事業者。

三、補助原則:

(一)依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支用範圍與項目為限。

(二)旅遊聯誼、休閒聚餐、義賣活動、考察、國內外差旅費(外聘講師及外聘督導除外)、加班費等非具公益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三)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宣導品、禮品、獎金及服裝等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與內容:

(一)一般性補助:

1.經常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之自籌款。

2.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但配合本府政策或其他特殊原因且經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政策性補助:視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預算額度,由本府依政策需要核定,且政策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補助案件,應依兒童及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等福利類別,擬具計畫書,函送本府初核,並研擬審查意見,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核定;惟申請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應提管理會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採事前審核,且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以書面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方案內容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與影響(包含預期目標)、過去服務績效、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如附件二)。

(三)最近二個月內之自籌款證明(如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四)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及章程。

(五)組織章程影本。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本府收件後,進行申請單位應備文件之審查及核辦,文件不全者通知限期補件,不符申請資格者、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全者,不予受理,逕予退件結案。

2.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但如有實地勘查必要,本府得派員實地勘查,經審核後方核定補助額度。

3.審查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二)審查重點:

1.依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本計畫是否有必要。

2.依計畫內容執行後是否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是否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

4.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5.有無重複申請補助情事。

6.以前年度是否尚有未核銷案件。

7.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8.其他審核綜合建議。

八、經費之撥付與執行:

(一)接受本經費補助之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會計法規辦理。

(二)各受補助單位及執行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如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報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週內或會計年度截止前一個月,檢送下列文件辦理經費撥付及核銷結案:

1.領據。

2.專戶帳號影本。

3.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

4.黏貼用紙(如附件四),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含自籌款、補助款)。

5.推展社會福利補助活動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五)。

6.接受補助之單位、個人,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檢附所得扣繳憑單。

 7.活動照片、活動計畫書、經費支出明細表、活動手冊等印刷品、研習、講座之課程表及講者簡歷、參加人員意見調查結果分析、個案訪視紀錄等相關資料。

(四)申請單位向衛生福利部與本府申請同一計畫,應俟衛生福利部核定後再申請本府補助,但申請單位仍需遵守下列申請原則:

1.若受補助單位向多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金額。

2.同一計畫內容項目已獲衛生福利部補助者,不得重複向本府申請補助。

3.若事後查知重複請領補助者,申請單位應無條件將已申請之補助款全數繳回。

(五)本府得視需要派員前往實地瞭解活動辦理情形及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支出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不當使用情形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接受補助之團體得於本府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補助經費繳回本府,並停止補助二年。

(六)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布條、活動舞台背景、購置設備等之明顯適當位置標示「金門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字樣及識別標章(如附件六),並主動發布新聞。

(七)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法辦。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者,優先適用衛生福利部當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和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補助單位對於各項補助案,應予登記列管,按季將補助情形彙報財政部,並於本府網站中公布及提請管理會審議。

十一、申請補助案依各計畫類別申請時間先後審查核定,當年度各計畫類別如編列之預算已告用罄,即停止受理補助案之申請。

十二、本修正要點提管理會審議通過後發布。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