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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環一字第0990083468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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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內環境教育實施與發展,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推動本縣環境教育相關事務之協調。

(三)本縣環境教育政策之諮詢。

(四)其他審議事項。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及登記立案之團體代表一人。

四、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等。

五、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    本會開會時,審議委員知有利害關係者,應即自行迴避。若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經查證屬實後,應即解除職務。

九、    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機關及計畫執行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十、    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及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課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環境保護局及教育局現職人員兼任之。

十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