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協調及諮詢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促進轄內環境教育實施與發展,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金門縣環境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縣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推動本縣環境教育相關事務之協調。
(三)本縣環境教育政策之諮詢。
(四)其他審議事項。
三、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環境教育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五人及登記立案之團體代表一人。
四、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等。
五、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表決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 本會開會時,審議委員知有利害關係者,應即自行迴避。若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者,經查證屬實後,應即解除職務。
九、 本會開會時,得請相關機關及計畫執行單位代表列席說明。
十、 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及本府教育局相關業務課長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環境保護局及教育局現職人員兼任之。
十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