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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鼓勵離島居民火化塔葬船運交通費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9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治字第0990067563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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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鼓勵離島居民火化塔葬船運交通費補助實施計畫

一、  目的:

為鼓勵離島居民火化塔葬,提高生活品質、宣導火化塔葬政策並減少土地資源浪費,提升殯葬品質。

二、  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烈嶼鄉境內之居民於居住地往生者,配合火化塔葬政策僱船運送棺木至金門縣殯葬管理所火化場火化。

三、  船運交通費補助標準:

(一)採用車輛載運遺體方式由浯江輪渡有限公司安排太武輪協助運載至本島殯葬所火化。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3萬元整,若實支數不足3萬,則依實核銷,又每案申請補助以一趟次為原則。

(二)已入殮之棺木欲載運至本島火化者,請烈嶼鄉公所先洽請烈嶼托運公司協助運送,若托運公司有困難,則請浯江輪渡有限公司協助執行;並由殯葬所協助派運棺車至水頭碼頭接運遺體。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3萬元整,若實支數不足3萬,則依實核銷,又每案申請補助以一趟次為原則。

四、  申請程序:

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1)逕向烈嶼鄉公所申請。

五、  檢具證明文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死亡證明書。

(三)   火化證明書。

(四)   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

(五)領款及交通費收據

六、  經費來源:

由本府編列補助,其款項列入殯葬管理所殯葬管理項目内。

七、  鄉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如附件2),備文函報金門縣殯葬管理所複核。經審定合格者,補助款由殯葬管理所核發。

八、  為落實本計畫效果,若經查証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不實經查屬實者,除補助款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變更修訂之。
 

金門縣鼓勵離島居民火化塔葬船運交通費補助申請表

     申請日期:           

死 亡 者

姓名

 

性別

 

死亡

日期

 

住址

 

火化地點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火化場

進 納 骨 堂(塔)地 點

□金門縣納骨堂

□烈嶼鄉納骨堂

檢附證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火化(葬)許可證或證明書正本。

三、    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

四、    申請人身份分證及存摺影本。

五、    領款及交通費收據。

申請人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與死亡者關係

 

住址

 

電話

 

蓋章

 

金融機 構名稱

 

帳號

 

審核結果

初核(烈嶼鄉公所)

複核(金門縣殯葬管理所)

符合補助    □不符合補助

符合補助     □不符合補助

承辦人

 

 

   

 

承辦人 

 

 

 

 

 

          附件2

茲收到金門縣政府鼓勵離島居民火化塔葬船運交通費補助金新台

      元整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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