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處置地區各項工程建設剩餘土石方,回饋堆置場區附近村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以回饋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週邊一千公尺範圍內之村落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金門縣養護工程所。
第 4 條
回饋金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其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回饋金計算以前一年度「金門縣金寧鄉昔果山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總收入金額百分之十
為基準,並納入年度預算方式辦理。
二、接受回饋之村落應透過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擬提「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管理機關核定
動支。
第 5 條
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所提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使用說明。
二、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第 6 條
回饋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生活環境改善或提升教育文化事項。
二、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三、其他在回饋金運用範圍內經管理機關審定之事項。
第 7 條
本回饋金之運用經核定後,如遇有抗爭情事,致影響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正常營運時,得暫停回饋金之執行,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