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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099005052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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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金門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委託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實施計畫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

二、目的:

(一)瞭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俾供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發掘問題,輔導改進,協助社區大學解決問題。

(三)提升社區大學之辦學品質,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四)獎勵社區大學之優質辦學,激勵受託團隊之經營成效。

三、 受評對象: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四、 實施期程:每年十月至十二月。

五、 實施方式:

(一)評鑑項目:行政、課程、教學、社區參與、財務、特色等,視當

          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二)評鑑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

(三)實施步驟:

1.公告評鑑內容。

2.確定受評對象。

3.籌組評鑑小組。

4.實施自我評鑑。

5.進行訪視評鑑。

6.撰寫訪視評鑑總報告。

7.公布結果。

8.追蹤輔導。

六、 評鑑結果

(一)評鑑分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五等第。

(二)評鑑結果列特優、優等,頒發獎牌乙面;評鑑列甲等者,得繼續接受委託;獲乙等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未符合本局要求時,本局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獲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受評者所提供之自評資料,經查證有不實者,本局得依違規情節之輕重,命受評者返還獎牌。

七、本局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