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第二、三款子女,就讀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以上學生(含夜間部、不含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學學生)。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伍仟元。
(二)國中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國小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就學生活補助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前項補助,由本府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三、申請發給本補助者,應檢附左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
(一)申請表。
(二)註冊繳費收據、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初審,並報經本府核定。
四、申請子女就學生活補助費,應於學校開學後三十日內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補助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第二、三款子女,就讀國小、國中及高中職以上學生(含夜間部、不含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及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受補助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放就學補助費:
(一)死亡或中途休學、退學者。
(二)戶籍遷出本縣者。
(三)低收入戶資格註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