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稱本局)為獎勵民眾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偽、劣、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特依據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舉發或協助本局查獲下列不法事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者,其獎勵依下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
(一)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至十點。
(二)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讓)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五點。
(三)舉發零售、運送、儲(寄)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四)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五)每點獎金為新臺幣一千元整。
三、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述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四、本局之員工及其家屬非為本要點獎勵對象。
五、本要點之獎勵獎金依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