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獎勵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或不良醫療器材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衛藥字第0990054641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稱本局)為獎勵民眾舉發或協助查獲不法藥物(偽、劣、禁藥)或不良醫療器材,特依據藥事法第八十一條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舉發或協助本局查獲下列不法事件,經法院判刑確定者,其獎勵依下列標準計點核發獎金:

   ()舉發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四至十點。

   ()舉發以批發方式轉售()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五點。

   ()舉發零售、運送、儲()藏、牙保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或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舉發製造、輸入、販賣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二至三點。

   ()每點獎金為新臺幣一千元整。

三、二人以上聯名舉發前述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原舉發人聯名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四、本局之員工及其家屬非為本要點獎勵對象。

五、本要點之獎勵獎金依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