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金門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漁筏丈量檢查註冊規費收費費額標準(含動力及無動力漁筏):
一 新筏丈量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 冊照費:新臺幣二百元。
三 特別檢查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四 定期檢查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五 變更執照手續費:新臺幣一百元整。
六 補發或換發執照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