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
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
(一)現任大專院校教授或副教授。
(二)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三)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四)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五)曾任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滿三年以上者。
(六)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研究員。
(七)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本府專案認定者。
三、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
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四、本府遴選環評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院校、學術
機構之推薦,推薦表詳如附件。
五、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資格之專家學者,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受理推薦後彙
整名單簽請縣長遴選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其
替補人選由縣長自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專家學者名單遴選適當人選聘任
之。
六、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