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經營試辦社
區大學,特依本府試辦社區大學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社區大學招收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民眾,不限學歷,提供增進民眾人文
素養、生活知能、培養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之終身學習課程
,並得依縣民學習需要及縣政發展特色加以調整。
三、本計畫所稱大專院校,指經教育部立案者;民間團體,指依法登記之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四、社區大學委託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辦理(以下簡稱委託辦理)時,本
府應就試辦社區大學之委託條件、委託方式、委託期間、委辦經費、
收費標準、申請條件及申請期間等事項公告之。
五、委託辦理時應以書面契約為之,並應經法院公證。
六、民間團體申請辦理社區大學,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經營計畫書。
應敘明申請單位之專業能力、具體經營事項(含計畫期間、行政規
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財務規劃、招生計畫、服務事項)、推
展服務之相關措施及預期效益等項目。
(二)法人簡介。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會議紀錄。
(六)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九)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
民間團體設立未滿兩年者,第七款、第八款之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
年數檢具之。
七、大專校院申請時,相關文件僅須提出經營計畫書。
八、本府於受理申請後,應於申請期限屆滿之三日內完成資格審查,二星
期內,召集本縣推動社區大學委員會評選。
九、評選應就下列要件審核之:
(一)專業能力。
(二)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推展服務相關措施。
(四)經營計畫簡報內容。
評選之決選結果應附理由通知申請單位。
十、獲錄取單位應繳納履約保證金,其經費不能低於補助經費的百分之十
。
前項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
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
保險單辦理之。
十一、獲錄取之單位應於評定後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書及辦
理公證手續,逾期視為放棄,並由次一順位者遞補簽約。
十二、委託契約期限以一年一約為原則,惟最長不超過二年。
十三、受委託單位於簽約後須在一個月內將詳細工作計畫、經費概算及收
費標準等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十四、本府得提供定額之委辦經費,分二期每半年撥付一次,由受委託單
位開設專戶,專款專用。預定經費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核撥。
除前項經費外,不足部分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並於當年會計年
度結束後兩週內,將有關工作成果及收支明細列冊並檢附原始支出
憑證送本府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十五、受委託單位除依核定之收費標準外,非經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目
加收任何費用。
十六、社區大學每年分兩學期招生,每學期開課一個月前應將招生簡章報
本府核定後始能招生。
十七、本府對於社區大學,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之輔導與評鑑,並做為是
否繼續委託之依據。
前項評鑑每年辦理乙次為原則,評鑑列甲等者,得繼續接受委託;
列乙等者必須限期改善,始能繼續接受委託;列丙等者,本府得終
止委託契約。
十八、受委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契約:
(一)不依核定計畫執行者。
(二)轉讓他人管理者或簽約兩個月內不辦理必要事項者。
(三)經評鑑小組評鑑為乙等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
善仍不符合要求者。
(四)經評鑑小組評鑑為丙等者。
(五)違反委託經營契約書之約定者。
十九、契約訂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雙方得以書面要求變更契約內容
:
(一)相關政策或法令有變更者。
(二)委託執行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相關因素,而有變更必要者。
依前項規定請求變更契約書內容者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之一方於
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書內容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答覆,逾期
未答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二十、委託契約期限屆滿時,受委託單位如有意續約,應於契約期限屆滿
前三十日檢附最近評鑑報告、績效說明及工作計畫書提出申請,經
本府審核通過後,始得續約。
二十一、本府每年提供之補助經費額度以縣議會審定之金額為準。如限於
預算無法繼續辦理時,雙方得終止契約。
二十二、契約期限屆滿不再續約或終止委託契約者,受委託單位應於一個
月內辦理經費核銷手續,並搬離辦公室及設備返還之點交。如有
遲延或毀損、滅失委託人相關設備或其他財物者,應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