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地區民眾經營民宿」、「鼓勵
運用金門傳統建築經營民宿」、降低「民間自行經營民宿與政府委託
經營民宿之條件差異」及「鼓勵合法民宿經營者提昇服務品質」,以
提供旅客優質住宿環境,帶動地區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輔導
金門地區民宿經營無息貸款」申請作業須知。
二、依據:
依據「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金門縣地
方建設開發基金青年創業暨政策無息貸款運用作業規定」。
三、貸款內容:
(一)本「輔導金門地區民宿經營無息貸款」包括「經營民宿無息貸款」
及「民宿經營週轉金無息貸款」兩項。
(二)申請人已依據「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青年創業暨政策無息貸款
運用作業規定」申請貸款者,不適用本作業須知。
(三)「經營民宿無息貸款」:
1.輔導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有意在金門地區經營民宿者。
(2)現有民宿經營者。
2.申請資格:
(1)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籍設金門縣且滿二年以上。
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者。
(2)經營由「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或本府委託之民宿者,不得申
請本「經營民宿無息貸款」。
3.貸款額度:
(1)每件申請案核貸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六十萬元,但所經營民宿為
「傳統建築」或「特色民宿」者得提高至新臺幣九十萬元。
(2)貸款額度依「輔導金門地區民宿經營無息貸款」申請書內之「
經營民宿無息貸款申貸金額」核貸。
本作業須知所稱傳統建築係指「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
法」第三條所列之傳統合院類及洋樓類(含番仔樓)。無法列入
該條文所述建築型式或特殊情形者,由目的事業主管部門認定之
;所稱特色民宿依「金門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4.貸款資金運用查核:
本府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在貸款申請人未全數清償貸款前,得不
定期會同本府建設局、主計室、財政局派員實地考核各貸款申請
人所取得貸款資金,是否確實運用於計畫用途。如有下列情形時
,收回全部貸款,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向貸款人追溯補繳利息。
(1)所貸資金未依原申請計畫書所述用途執行或移作他用或執行不
當等情形。
(2)「經營民宿無息貸款」申請人自撥款日起六個月內未完成民宿
設立登記者。但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且經本府同意展延者不在此
限。
(3)經本府依前款同意之展延期間內未完成民宿設立登記者。
(四)「民宿經營週轉金無息貸款」:
1.凡本縣合法民宿經營者均可提出申請。
2.貸款額度:每件申請貸款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3.申請「經營民宿無息貸款」之申請人可同時申請本項貸款。
前項第三款第四目之三所謂之展延,以一次為限且期間不得超過六個
月。
四、申請文件:
(一)「輔導金門地區民宿經營無息貸款─經營民宿無息貸款」申請書(
附件一)。
(二)「輔導金門地區民宿經營無息貸款─民宿經營週轉金無息貸款」申
請書(附件二)。
(三)申請「經營民宿無息貸款」者另檢附民宿經營計畫書(附件三)。
五、貸款規定:
(一)貸款擔保:
1.採信用貸款。
2.每一貸款申請人應有一人以上之連帶保證人。
3.貸款申請人不得為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以下簡稱「開發基
金」)他貸款申請人之連帶保證人。
4.連帶保證人應具完全行為能力並限為一開發基金貸款申請人擔保
。
5.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不得有票、債信異常紀錄。
(二)償還方式:
1.貸款期間最長以7年為限。
2.自貸款撥款日起第三十個月開始償還,以每六個月為一期,最長
分十期平均攤還本金。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
還之。
3.貸款申請人於民宿登記證廢止日或民宿登記證經營者姓名變更日
,應就未還款部分一次償還。
4.貸款申請人逾期未還款時,就未還款部分取消其無息貸款之優惠
,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三催繳利息並收回全部貸款。
六、申請案審議程序:
(一)本貸款之申請,由各貸款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證明文件送本府
管理單位申請,管理單位移目的事業主管部門初審。目的事業主管
部門辦理初審不符申貸規定之案件移管理單位駁回;初審符合申貸
規定之案件,移管理單位提請管委會審議。
(二)管委會審議申請案,應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
要點第四點召開會議。
(三)管委會之決議,由本府管理單位簽請縣長核定後,通知各貸款申請
人,與本府委託之金融機構依相關規定辦理貸款作業。
七、貸款撥款程序:
(一)本府核定同意貸款之申請案,申請人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向本府委
託之金融機構辦理相關事宜。簽約手續辦妥後,按本府核定貸款額
度撥款。
(二)貸款人如有逾期未辦妥簽約手續時,取消其貸款資格。
(三)貸款申請人同時申請「經營民宿無息貸款」及「民宿經營週轉金無
息貸款」並經本府核貸者,「經營民宿無息貸款」核貸金額得依本
項第一款規定一次撥款;「民宿經營週轉金無息貸款」核貸金額須
於申請人依民宿管理辦理申請民宿設立登記並經本府核發民宿登記
證後始得撥款。
八、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青年創業暨政
策無息貸款運用作業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須知依「金門縣地方建設開發基金青年創業暨政策無息貸款運用作
業規定」第九點規定,經管委會審議通過,並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備註:「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第三條所列之傳統合院類及
洋樓類(含番仔樓)如下所示:
1.傳統合院類:大厝身(一條龍)、單伸手、一落二、一落四
、一落二單護龍(或單凸規)、二落、三蓋廊、一落四單護
龍(或凸規)、二落單護龍(或凸規)、一落四雙護龍(或凸
規)、三落、二落二護龍(或凸規)、六路大厝等。
2.洋樓類(含番仔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