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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國中、小(幼稚園)現職正式教師縣內遷調介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6050100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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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協助各校處理因減班或整併、停辦之溢額教師或有意轉任縣內
    他校服務之教師辦理介聘遷調,特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
    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縣屬國民中、小學(幼稚園)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之溢額教師由
    教育局召集相關學校協調,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三、經教育局召集各校達成協調介聘之溢額教師,若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四、各出缺學校有意接納縣內他校同級教師遷調介聘,應先將評選要點函
    送縣內同級學校,轉知符合資格之現職正式教師辦理申請登記;經學
    校教評會評選確定後,應通知當事人與原任職學校知悉,並向教育局
    報備。


五、縣屬現職正式教師申請遷調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
    國小(幼稚園)依普通班及特教班二類向出缺學校申請;依「偏遠或
    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
    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現職教師參加遷調介聘申請應係在原校當年度聘約屆滿或聘約仍在有
    效期間但經原校同意者,始可申請。


七、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有特殊情形,經服務學
    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本縣公費保送生於義務服務期間縣內遷調事宜由本府視各校師資需求
    狀況統一辦理介聘作業。


九、有關作業預定流程請參照本年度「金門縣各級學校溢額介聘、縣內調
    校、公費生分發、及合格、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時程表」辦理。


十、依本要點達成遷調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到該校報到,因而造成他人權
    利受損時,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
    處,逾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遷調介聘他校服務,不得異議。


十一、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