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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學生分發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560500258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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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學
    生(以下簡稱各國民中小學)學生分發入學作業,依國民教育法第四
    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依照各校學區發展、人口消長、校地面積、校舍概況、應有設
    備等,並依本縣每學年函頒「國民中小學(含幼稚園)教職員工編制
    表及學生班級概況表」核定各國民中小學一年級新生及幼中班班級數
    。


三、各國民中小學(含城幼)應依本府核定之班級數辦理新生分發有關事
    宜,不得超收。


四、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資格條件如下:
(一)幼稚園(班)中班入學資格為當年九月一日滿四足歲,並與直系親
      屬或監護人一同設籍幼稚園(班)學區內。
(二)國小新生入學資格為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並與直系親屬或監
      護人一同設籍於國小學區內。
(三)國中新生入學資格為國小應屆畢業生,並與直系親屬或監護人一同
      設籍於國中學區內及因故未升學之歷屆畢業生,年齡未滿十五歲者
      。
(四)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子女,可隨父母就讀其所服務之學校。


五、具有下列身分之ㄧ者,由本府依其相關規定核准入學:
(一)當年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殊
      教育學生,教育局得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安置於普通班者以分
      發學區內國民小學為原則。
(二)數理資賦優異資源班。
(三)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育局申
      請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
(四)兒童保護個案由本府社會局轉介教育局安置之兒童保護個案,不受
      學區限制。
(五)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
      、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六)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等規定申請
      入學之學齡兒童。
(七)大陸地區人民持有護照及居留證之學齡兒童。


六、各國民中小學編班數核定後再轉入學生依下列順序分發,額滿為止:
(一)以設籍該學區之總年月日數計算,時間較長者優先。
(二)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後補登記順序。
(三)公開抽籤方式。


七、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程序如下:
(一)本縣於每年四月初發文各鄉鎮戶政事務所按學齡統計及繕造本縣各
      國民中小學學新生入學名冊,並填送所屬學區學校以做為下學年度
      學校編班依據。
(二)各校依據戶政事所提供之新生入學人數,於五月二十日前辦理新生
      入學登記,並於五月二十五日前填報下學年計畫招收學生及班級數
      送府彙辦。


八、各校辦理新生入學登記務必確實辦理,經核定之班級數本府不再辦理
    增班事宜;幼稚班人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幼稚班人數不足三十
    人之學校則採複式上班,不分齡設中、大班);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
    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年度起,依所附基準採逐年降低為
    原則;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八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年度起
    ,以三十五人為原則,國中、小每班至多以不超過規定編班人數三人
    為原則,額滿之學校可協助學生分發遴近國民中小學就讀。


九、學期開始後發現學生人數不足編班人數時,若因學校之調查不確實所
    造成之事實,本府辦理減班事宜,溢額教師由本府統一調配,學校不
    得有異議。


十、各國民中小學如有須改變學習環境或遇偶發事件須轉學之學生應由原
    就讀學校負責協洽他校同意並經本府核准,始得予轉學,該學生得免
    辦理戶籍轉移。


十一、各國中小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未確實依本要點規定執行者,應予
      追究行政責任。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