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0950062076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要點(以下稱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機關、學校。
(二)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三)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四)個人: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家庭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範圍。


四、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向金門縣家
    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推薦或申請獎勵:
(一)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推展家庭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四)從事各項家庭教育研究與創作。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申請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
    本中心審議,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五、經依前點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中心於每年年底公開表揚,並頒發獎
    狀或獎牌獎勵之。


六、連續兩年均獲本中心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狀者,由本中心推薦參加教育
    部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及團體獎之甄選。


七、為審議第四點之獎勵,本中心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
    會公正人士共七至九人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