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要點(以下稱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機關、學校。
(二)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三)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四)個人: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家庭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範圍。
四、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向金門縣家
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推薦或申請獎勵:
(一)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推展家庭教育活動。
(三)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四)從事各項家庭教育研究與創作。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申請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
本中心審議,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五、經依前點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中心於每年年底公開表揚,並頒發獎
狀或獎牌獎勵之。
六、連續兩年均獲本中心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狀者,由本中心推薦參加教育
部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及團體獎之甄選。
七、為審議第四點之獎勵,本中心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
會公正人士共七至九人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