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人民捐贈土地,配合縣政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贈土地之管理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受贈機關),以受贈之土地依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定之,並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有關受贈財產之規定辦理。
三、捐贈土地之所有權人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三十六條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列舉扣除額或當年度費用中扣除外,受贈機關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得於本府網站或金門日報刊登予以表彰,並按捐贈土地之價值,以下列方式另予獎勵:
(一)個人捐贈土地(現有道路)價值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民間團體或公司行號捐贈土地價值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者,由本府頒發感謝狀。
(二)個人捐贈土地(現有道路)價值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民間團體或公司行號捐贈土地價值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由本府在網站或報章表揚並頒
發感謝獎牌。
(三)個人捐贈土地(現有道路)價值新臺幣達四百萬元以上、民間團體或公司行號捐贈土地價值在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者,受贈機關就捐贈人提薦頒予榮
譽縣民證,並將捐贈人姓名勒石紀念。
前項捐贈土地(現有道路)按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如經本府同意負擔相關稅費者,應將相關稅費扣除。
四、受贈機關於辦理受贈時,應將捐贈者姓名、土地標示、面積、價值(公告現值)等簽報縣長核定獎勵方式,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獎勵之。
五、受贈機關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應以府函致謝者,逐案辦理之。應提薦請領頒榮譽縣民證者,如為法人,則以負責人或代表人受頒,逐案詳細填具事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送本府民政處辦理。
六、為捐贈者立石碑,以捐贈土地所在地之適當場所豎立為原則,所需經費,由受贈機關在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七、有關因都市計畫變更、容積移轉等具對價關係之捐贈土地案,不適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