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金門縣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財產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
之。
二、本會之職掌為審議所管珍貴動產、不動產之認定、典藏、捐贈、借入
、寄存、交換、採購、維護、保存等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1.本府主任秘書。
2.本府民政局局長。
3.本府財政局局長。
4.金門縣立文化中心主任。
5.陶瓷廠廠長。
6.其餘委員由具左列資格者遴聘之:
現任或曾任職國內外大專院校美術、考古、歷史、國學、版本圖
籍等相關科系,對文物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現任或曾任職國內外學術機構相關研究部門,對文物藝術品項目
具鑑識能力者。
社會知名藝術人士、學者,對文物藝術品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社會知名藝術評論家,對文物藝術品項目具鑑識能力者。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本會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公產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會務,並置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公產課承辦人兼任之。
四、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
並由主辦單位於每年三節酌予致贈禮品。
六、本會必要時召集會議,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推請委員一人代理之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