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容積移轉許可審查,除都市計畫說
明書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
係指下列各款:
(一)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遺址、及登錄之歷史建築、聚落
、文化景觀。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具有保存價值並公告之建築。
四、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但經金門縣縣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縣都委會)決議,本府公告
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四)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建區域之土地。
五、接受基地規模應符合金門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規定。
六、接受基地依本辦法、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增加容積,超
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之土地應經本縣都委會審查通過,方得辦理
容積移轉。但總增加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七十。
七、接受基地或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
、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
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八、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乙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所有權
狀影本﹑土地複丈成果圖。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七)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文件及都市計畫位置圖。
(八)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經各該主管機關
審核通過之管理維護計畫或修復、再利用計畫等。
九、本要點容積移轉許可審查作業程序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