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環境整潔與縣容觀瞻,杜絕違規
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應於主管機關(本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嚴禁違規
張貼廣告。
三、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公益活動,係指機關、學校、軍事機關、法人或團
體等以文化、學術、慈善、宗教或其他為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
為目的,所舉辦之非營利性活動。
四、機關、學校、軍事機關、法人或團體等為宣導政令或舉辦公益活動,
得於實施日二週前備具申請表(詳如附件)及活動計畫各乙份向金門
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設置臨時性張掛廣告或旗幟廣
告,並應依核准內容設置廣告物。
五、經核准設置之臨時性張掛廣告或旗幟廣告申請案,環保局除函知申請
單位外,並副知本府相關權責單位。
六、政令宣導之設置地點,以申請機關暨相關單位辦公處所或重要道路十
字路口,以不影響交通行車安全為限。
七、廣告物設置之時間最長一個月(若有特殊需求得延長半個月),同一
地點有二個申請案提出時,則依申請書函收件時間順序核准之。
八、張掛、旗幟廣告物規格:
1.宣導布條:長不超過 300 公分、寬不超過 75 公分。
2.羅馬旗:單面長不超過 130 公分、寬 60 公分。
3.關東旗:單面長不超過 130 公分、寬 60 公分。
九、張掛、旗幟設置方式:
1.宣導布條:應以懸掛方式設置。
2.羅馬旗:僅得設置於路燈桿上,懸掛於燈桿上之旗幟,下端應離地
面 250 公分以上,以免防礙行車及行人安全(詳如示意圖);懸
掛時應採可調整之塑膠束帶、橡皮帶捆綁固定,或其他不損壞燈桿
表層,且拆除後仍可維持燈桿整潔之方式固定。
3.關東旗:應以樹立方式設置,需垂直插入地面下 30 公分以上,避
免搖晃掉落(詳如示意圖),設置屆滿,請一併將旗幟、旗桿固定
之鐵條拆除,並恢復原狀。
十、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應不影響環境整潔與縣容觀瞻為原則且
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十一、廣告物設置期間,申請單位對於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
任;廣告物遇有髒污、破損、傾斜、脫落或其他致生危險或破壞觀
瞻之虞者,申請單位應主動立即改善或拆除更新,並依環保局指示
改善;遇有陸上颱風警報時,申請單位應立刻拆除廣告物,俟颱風
警報解除後始得恢復設置,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十二、申請單位於廣告物設置期間,因設置或管理不當,致生財產損失或
人身傷亡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於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於翌日主動
派員拆除完畢並回復原狀,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十四、本府主辦之各項公益性活動,得由主辦局室依活動籌備會議紀錄辦
理廣告物懸掛申請事宜。
十五、未依核准內容設置之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及雖經主管機關
准允設置,惟申請單位提早設置、設置期滿未拆除,均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處罰。
十六、本處理原則奉核定後實施,執行中若有未盡事宜,得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