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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令宣導或公益性活動臨時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設置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環二字第0940001604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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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環境整潔與縣容觀瞻,杜絕違規
    張貼廣告及旗幟廣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外,應於主管機關(本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嚴禁違規
    張貼廣告。


三、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公益活動,係指機關、學校、軍事機關、法人或團
    體等以文化、學術、慈善、宗教或其他為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
    為目的,所舉辦之非營利性活動。


四、機關、學校、軍事機關、法人或團體等為宣導政令或舉辦公益活動,
    得於實施日二週前備具申請表(詳如附件)及活動計畫各乙份向金門
    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設置臨時性張掛廣告或旗幟廣
    告,並應依核准內容設置廣告物。


五、經核准設置之臨時性張掛廣告或旗幟廣告申請案,環保局除函知申請
    單位外,並副知本府相關權責單位。


六、政令宣導之設置地點,以申請機關暨相關單位辦公處所或重要道路十
    字路口,以不影響交通行車安全為限。


七、廣告物設置之時間最長一個月(若有特殊需求得延長半個月),同一
    地點有二個申請案提出時,則依申請書函收件時間順序核准之。


八、張掛、旗幟廣告物規格:
    1.宣導布條:長不超過 300  公分、寬不超過 75 公分。
    2.羅馬旗:單面長不超過 130  公分、寬 60 公分。
    3.關東旗:單面長不超過 130  公分、寬 60 公分。


九、張掛、旗幟設置方式:
    1.宣導布條:應以懸掛方式設置。
    2.羅馬旗:僅得設置於路燈桿上,懸掛於燈桿上之旗幟,下端應離地
      面 250  公分以上,以免防礙行車及行人安全(詳如示意圖);懸
      掛時應採可調整之塑膠束帶、橡皮帶捆綁固定,或其他不損壞燈桿
      表層,且拆除後仍可維持燈桿整潔之方式固定。
    3.關東旗:應以樹立方式設置,需垂直插入地面下 30 公分以上,避
      免搖晃掉落(詳如示意圖),設置屆滿,請一併將旗幟、旗桿固定
      之鐵條拆除,並恢復原狀。


十、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應不影響環境整潔與縣容觀瞻為原則且
    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十一、廣告物設置期間,申請單位對於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
      任;廣告物遇有髒污、破損、傾斜、脫落或其他致生危險或破壞觀
      瞻之虞者,申請單位應主動立即改善或拆除更新,並依環保局指示
      改善;遇有陸上颱風警報時,申請單位應立刻拆除廣告物,俟颱風
      警報解除後始得恢復設置,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十二、申請單位於廣告物設置期間,因設置或管理不當,致生財產損失或
      人身傷亡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於活動結束後,申請單位應於翌日主動
      派員拆除完畢並回復原狀,違者依違規廣告物處理。


十四、本府主辦之各項公益性活動,得由主辦局室依活動籌備會議紀錄辦
      理廣告物懸掛申請事宜。


十五、未依核准內容設置之臨時性張掛廣告及旗幟廣告,及雖經主管機關
      准允設置,惟申請單位提早設置、設置期滿未拆除,均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處罰。


十六、本處理原則奉核定後實施,執行中若有未盡事宜,得檢討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