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集中各界力量有效運用民間資源,
籌募救助經費,辦理社會救助事業,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
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三十七條訂定本要點。
二、為管理、運用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本府應組織本專
戶之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劃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會提請討論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縣長為當然委員外,本府局(室)
長(主任)以上主管人員二至五人,其餘委員由捐款代表、本縣工商
企業代表、本縣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宗教團體代表、學者專家或
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
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辦事員若干人,由本府指派有關人員辦理
之。
六、本專戶之收支來源如左:
(一)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中央補助款」為留本基金,惟得就基金孳息部分運用之
。
七、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低收入戶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本委員會所通過並知會承辦機關之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四)本委員會所需之行政費。
專戶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
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八、本專戶金額應存入縣公庫。
九、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每年公告之。
十一、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
項下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