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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30032002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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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設金門縣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其他關於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本會設委員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機關代表由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四人擔任。
  (二)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三人。
  (四)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本會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主任委員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及本府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六、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七、本會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調查小組中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調查小組人數二分之一。
 
    性騷擾案件經調查結束後,應作成調查報告與處理建議,移送本會審議。本會認有重新調查之必要者,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會無受理案件時,原則至少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經委員三分之一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