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0 條第 8 項。
二、目的:為使因無法自行準備餐食或家屬無法提供餐食之本縣中低收入
戶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以解決午餐問題,維護身心障礙者健康。
三、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社會局。
四、執行單位:本縣各鄉(鎮)公所。
五、實施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無法自行準備餐食或家屬無法協助提
供餐食之身心障礙者。
(二)非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但經本府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送餐需求者
。
本計畫所指之中低收入戶其認定標準,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
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六、實施日期:自 98 年 9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七、實施方式:由各鄉(鎮)公所負責統籌辦理轄區內有送餐服務需求之
身心障礙者送餐事宜,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由鄉(鎮)公所遴選當地餐飲服務業廠商提供,惟應注意營養與清
潔衛生,以符合身心障礙者飲食喜好。
(二)由各鄉(鎮)志工、居家服務員、身心障礙者之鄰居及親友等,依
身心障礙者需求採認養模式協助製作餐食送至申請人家中。
八、辦理內容:
(一)本計畫採送餐食到府方式於中餐時段實施,全年無休,送餐時段可
依身心障礙者需要調整之,以免費提供一餐為原則。
(二)由各鄉(鎮)公所調查轄區內有送餐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輔導有意
願者申請,並建立核定送餐人員名冊。
(三)各鄉(鎮)公所按實際送餐人數,於次月十日前繕造送餐人員印領
清冊,向本府辦理請款。
九、補助標準:符合送餐資格者免費供應午餐一餐,每餐補助新臺幣捌拾
元整(內含送餐服務人員交通費)。
十、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表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由鄉
(鎮)公所辦理初審後函轉本府社會局辦理複審。
(一)申請書。
(二)全家應計人口之戶籍謄本。
(三)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
(五)最近一年度的財稅資料(低收入戶免附)。
十一、服務員送餐時應注意身心障礙者之身體、精神及用餐進食等情況,
若有不適,應反應各鄉(鎮)公所儘速處理。
十二、各鄉鎮公所應定期派員訪視各接受送餐服務者之情形並做成紀錄,
適時督導送餐人員檢討改進,本府並不定期派員督導、考核。
十三、經費來源: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四、預期效益:藉由本計畫之實施,使本縣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獲得基
本生活所需之照應及關懷,落實社會福利社區化政策,維護身心障
礙者健康。